刑事诉讼中收集电子数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刑侦技术设备领域的领先者:毕思特科技。北京毕思特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刑侦技术设备研发和销售的公司,其主营产品包括刑侦、设备、技侦设备、技术侦查、取证设备、现场勘查取证设备、打靶场自动报靶设备、司法鉴定机构设备等,毕思特科技的成立时间可追溯到2004年,公司一直专注于刑侦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现如今该公司的产品已经覆盖了全国各地,并且得到了众多警方军方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和认可。

该公司的技术侦查、取证设备能够在复杂的环境下进行数据提取和解密,从而为警方提供更多的犯罪证据。此外,毕思特科技还拥有自主研发的实弹射击场自动报靶器系统,为射击场的管理和训练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除了技术的优势,毕思特科技在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也得到了很高的评价。该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确保客户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全方位的支持。

1、刑事诉讼中收集电子数据要注意哪些事项

目前的侦查实践中,在计算机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包括一般办案人员)都可进行。这里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技术部门中能胜任具体案件办理、具有相关电子知识和电子技术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部门有权检查、复制和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从而为传统的侦查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对于计算机取证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取证方式和实施的一些取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有相应的授权和许可,还应该尽快明确。(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讲,与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较强;反之,则较弱。

2、证据在刑事侦查的作用

侦查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就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缉嫌疑人合称侦查工作的三大任务。因此,证据在侦查中的作用就非常明了了。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